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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住房新规出台 可将商业用房改租赁住房

眉山日报  2016-11-02 09:37

[摘要] 日前,四川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出,将支持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以市场配置为主、 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日前,四川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出,将支持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以市场配置为主、 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实施意见明确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将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将按居民标准执行。还允许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也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实施意见明确,职工租住公租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后,在居住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公租房方面,实施意见还提出,要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军队抚恤优待对象和住房困难伤病残退伍军人、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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