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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首部地方城乡规划法规出炉

眉山网  2016-12-15 09:20

[摘要] 近日,本网记者从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获悉,《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被批准,这意味着,违章乱建限期不拆,将由县级政府可责成部门强拆,公安等部门应配合。镇、乡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镇、乡人民政府也可以依法组织拆除。

近日,本网记者从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眉山人大常委会)获悉,《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被批准,这意味着,违章乱建限期不拆,将由县级政府可责成部门强拆,公安等部门应配合。镇、乡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不改正的,镇、乡人民政府也可以依法组织拆除。

据了解,11月30日下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自贡、绵阳、南充、巴中、眉山5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正式宣告诞生。这是四川省省除成都外,设区市的首批实体性地方法规。

2017年,眉山将启动另一部实体性地方法规《眉山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相关工作。

为何选城乡规划?

缺少法律支撑创新举措等难以落实

为何眉山的首部地方法规会选择城乡规划?11月30日,眉山人大常委会介绍,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2012年1月1日《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近几年,眉山在规划管理实践中发现,一方面,眉山在城市设计的应用与管理、城市“四态”规划控制等方面取得的有益经验、做法,只能以党委、政府文件或部门规章来约定,缺乏法律支撑,导致部分创新举措、制度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受到被管理对象的抵触而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广大市民群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代表热切期盼,将眉山市近年来在城市规划建设上取得的成果,特别是在生态绿地、城市风貌上作出的成绩,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传承下来,惠及子孙后代。

因此,眉山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眉山市实情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这对于进一步加强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生活品质,增强城市文化魅力,塑造城市风貌特色,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如何出炉?

收集整理302条意见28次修改完善

在眉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的领导下,眉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起草了条例提纲,2015年4月10日,相关领导和部门人员专题研究并确定了提纲草案。

之后,眉山市城乡规划局草拟完成了《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草案,广泛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部门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公开征求了市民代表、开发商代表的意见,并就草案中涉及到的法律责任章节内容(即罚则)组织了听证会。

2016年4月14日,眉山市规划局完成了《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并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七次会议分别进行了三次审议,成立了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开展专题调研;邀请了12家律师事务所及语言文字、城市规划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座谈、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在条例修改过程中共收集整理302条修改意见建议,结合眉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163条审议意见,修改领导小组集中对《条例》进行28次修改完善。在《条例》提交眉山市人大常委会表决前,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将条例提交眉山市委常委会审定,经眉山市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再行提交眉山市人大常委会表决。

2016年10月21日,经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10月28日,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七章六十九条都有哪些?

维持眉山规划的一贯性

11月30日通过的《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六十九条,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条例》明确眉山市城乡规划管理的总体原则为:条例的总则第四条用法律语言将“坚持产城一体、文城一体、景城一体,坚持做实产、做足绿、做活水、做美景、做特文,坚持与成都‘有特色、无落差’”这个“眉山规划理念”写入,作为眉山市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可以维持眉山规划的一贯性与特色。

《条例》第三章对公园绿地、防护绿地、湿地、河湖水系等提出了严格的保护要求,规定了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的公布与监督。其中,《条例》第三十三条对风貌要求作出规定,明确中心城区风貌控制原则,以及对老城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体现了“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追求,为塑造具有鲜明眉山特色的城乡风貌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条例》中还明确了严格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修改,完善规划审查和监督等内容。

限期不拆县级政府可责成部门强拆公安等部门应配合

《条例》显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设行为诚信档案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已经建成的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经建成的村民住宅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查处。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镇、乡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不改正的,镇、乡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拆除。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强制拆除、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公安、工商、房管、城管等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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