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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山市保留和取消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  2017-09-19 09:15

[摘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的要求,减少烦扰群众办事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加快推进服务型、效能型政府建设。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的要求,减少烦扰群众办事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加快推进服务型、效能型政府建设。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成都市清理村(社区)证明经验做法的通知》(川办函〔2017〕117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认真清理和规范,市政府决定保留村(社区)证明事项19项,取消村(社区)证明事项84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保留和取消村(社区)证明宣传工作 市、县(区)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在机关所属区域、门户网站,对保留和取消村的(社区)证明事项,以清单形式进行公开公示;各级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含乡镇便民服务站、室)要将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制作成专门的公示展板(牌)对外公示,进一步拓宽宣传面,扩大知晓度,方便群众便捷办事。 二、认真执行好保留和取消村(社区)证明事项落地实施 《眉山市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原则上只减不增,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对未列入保留清单的村(社区)证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有(国有)企业一律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凡部门需新增村(社区)证明材料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对在眉山市以外的地区或省级部门办事过程中确需提供的村(社区)证明,各县(区)、乡(镇、街道)要指导所在村(社区)本着方便群众和酌情合理的原则予以出具。

三、规范制作保留村(社区)证明事项的示范样本 确定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规范文本样式,明确办理用途及法律依据,并以办事指南的形式主动在门户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同步公布,或放置于所辖的服务窗口。需要村(社区)签署意见的盖章材料样本,应以表单方式上传到门户网站并提供下载便利。

四、加强保留和取消村(社区)证明事项的监督检查 市级部门要加大对行业内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办事难问题。12345党务政务服务热线要畅通群众诉求受理、办理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随机暗访抽查力度,对工作不实、相互推诿、变相证明等情况,予以通报曝光。市监察局对严重影响群众办事的效能问题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附件 :1.眉山市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 2.眉山市取消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标签:眉山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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