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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市老年大学项目及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意见通告

东坡区人民政府网  2018-12-11 08:55

[摘要]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眉山市老年大学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

为推进老年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拟对眉山市老年大学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为依法有序实施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拟定了《眉山市老年大学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月3日。

二、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湖滨路南四段66号。

联系电话:028—38016662。

特此通告。

附件:眉山市老年大学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日

附件

眉山市老年大学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项目名称

眉山市老年大学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眉山市老年大学建设项目涉及徐州中路以北,颖州北路以西,惠州中街以南的综合用地一宗,土地证号:眉东国用(2001)字第09912号,征收国有土地约800平方米。

三、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主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通知签约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五、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六、被征收房屋认定和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非住宅房屋性质的认定:根据征收决定公告前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实际用于营业情况等认定。

(三)被征收范围内有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物,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处理。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房屋主体以外的构筑物、附属物,只作货币补偿。

七、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房屋主体价值的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住宅、非住宅的房屋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性质、建设用地性质、区位、面积、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及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等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2.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由征收人按照等价值异地安置原则调换,异地安置按有关土地获得程序办理。

(二)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不动产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不动产价值的补偿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搬迁补偿。

住宅搬迁补偿费计算两次;非住宅搬迁补偿费计算一次。

1.住宅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8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一次搬迁费不足600元,按600元计算。

2.非住宅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8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有规定的特殊搬迁,由被征收人提供有效依据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住宅临时安置补偿。

过渡期间由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偿费,不提供周转用房。

按每月10元/平方米计算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支付至调换安置确定并公布后90日止,首付12个月,以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安置费一年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以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钥匙,经征收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不足6个月的,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上述标准的1.5倍发放;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时间内按2倍发放;一年以上的,本时间内按3倍发放。

(五)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支付至调换安置确定并公布后90日止,首付12个月,以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以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钥匙,经征收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确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确定标准的2倍发放。

(六)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户头补偿。

按物价及相关业务部门确定的立户收费标准按实进行补偿。

(七)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奖励。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一定比例的奖励,不作累积。

①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总价值在500万以内的: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主体评估总价值8%的奖励;20日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主体评估总价值2%的奖励。

②主体评估总价值在500万以上的: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主体评估总价值6%的奖励;20日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主体评估总价值1%的奖励。奖励不超过80万元。

2.选择产权调换奖励。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主体评估总价值3%的奖励;20日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主体评估总价值1%的奖励。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净土地奖励。按土地使用性质与相同性质房屋的选择补偿方式奖励一致。

八、征收补偿款的支付和房屋搬迁

(一)征收补偿款的支付。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不动产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在协议生效3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不动产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在协议生效3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二次结算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按房屋证载面积计算结清差价。

3.奖励款在被征收人按期腾空房屋并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相关契约(原件)及房屋钥匙等交给征收部门,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房屋搬迁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部门支付补偿款之日起15日内自行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腾退,并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相关契约(原件)及房屋钥匙等交给征收部门。

九、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列入2018年度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投票方式从备选评估机构中确定1家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二)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四川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其他

(一)征收范围内已补偿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归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搬迁时不得擅自拆走和破坏房屋内外的一切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被征收人奖励款中扣除拆除部分的价值。

(二)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三)被征收房屋及土地存在产权分割、注销手续的,被征收人应配合征收部门办理土地及房屋产权分割、注销手续。产权调换房屋办证的税(费)由征收人承担。

十一、本征收补偿方案由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标签:眉山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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