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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出台“民营经济20条”,真金白银大礼包!

智慧眉山  2018-12-21 09:02

[摘要] 12月20日,眉山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工业发展大会召开。

此次大会共邀请了全市的623户企业家参会,是建区设市以来企业参会人数的一次,也是邀请范围最广的一次,包括一二三产业,大中小型企业,以及各行业的商会、协会等。

受邀前来参会的民营企业家代表一打开会议文件袋,就收到一份真金白银的“大礼包”—— 刚刚印发的《中共眉山市委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围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破解民企融资瓶颈、降低民企经营成本、促进民企升级成长、强化组织管理保障7个方面,提出了20条政策措施,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健全政企沟通机制

建立与民营企业常态化联系制度,市、县(区)党政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包联1户重点民营企业(项目)。

建立重点民营企业公开“接待日”制度,涉企服务部门每月固定1天集中接待民营企业,办理业务,及时解决企业和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建立涉企服务工作台账,每季度末报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经办)备案。

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政府决策征询机制,凡制定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要先征求不同行业、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和商协会意见建议。

建立民营企业代表定期评价政府工作部门履职机制,作为民营经济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与部门目标绩效考评、评先评优挂钩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民经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联、眉山天府新区、甘眉工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党委、政府〕

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

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持续优化服务流程,推动政务信息跨部门交换共享,构建“一窗进出、一网通办”服务新机制。
梳理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凡未纳入清单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着力推进“跑一次”改革,推动企业开办服务向银行网点、基层工商所延伸,推行园区投资项目审批“红色”代办服务。

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企业名称核准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变更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设立登记3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全流程审批时限压缩到90个工作日内,其中工业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到55个工作日内,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用地预审3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市委编办、市大数据产业推进办、市工商局(市民经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党委、政府〕

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加大优惠政策宣传,深化政务诚信建设,杜绝“新官不理旧账”,全面梳理政府、政府平台公司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和作出的优惠政策、奖励承诺等,没有兑现、兑现不到位的限期制定方案予以兑现。

开展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各类证照、资金等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建立问题台账,制定工作方案,分类限时解决。

研究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解决办法。区分一般性违法与重大恶意违法,对企业一般性违法,管理权限在市级部门的,不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不与财政资金申请、融资、开具各类无违规证明等挂钩

弘扬企业家精神,每两年申报开展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聘请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为政府部门经济顾问,利用主流媒体,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先进事迹,给予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更多的社会认同感。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细化落实容错纠错办法,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民经办)、眉山天府新区、甘眉工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党委、政府〕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降低民企市场准入门槛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

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统一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质量认证等方面的政策标准。

严禁在政府采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公开招标中,以企业所有制性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众安全等为由,单独对民营企业设置限制性条款。

开展不正当竞争专项治理,严禁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民间资本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领域,严禁以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方式限制竞争。

制定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特许经营领域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工商局(市民经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党委、政府〕

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

健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建立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

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等,本土民营企业新增投资同等享受招商引资政策。

降低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的标准,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建设运营。

支持民营资本参股或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在符合条件的竞争性企业中开展混改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投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体局、市委农工委、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市政府三产办、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民经办)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党委、政府〕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建立市县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

快速受理和查处企业投诉,促进商事纠纷快速化解,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探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方式,建立常态化的民营企业维权解困机制,开辟民营企业困难员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严格控制涉企检查,严禁无执法权的机构、人员到企业检查执法,推行“联合执法”,严禁重复、多头检查。

对企业轻微违法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实行容错机制,不得随意处罚。全面清理企业涉诉案件,依法从快处理。

正确对待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严禁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对一般经济案件的核查,要慎重使用人身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注意办案方式方法,慎重发布涉企案件新闻信息,防止因执法办案不当加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企业家权益和声誉。

推进“清风扬眉”工程建设,重拳整治“中梗阻”现象,坚决依法查处以权谋私、与民争利、吃拿卡要等滥用行政权力干涉企业正当经营、侵害企业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民经办)、市工商联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党委、政府〕

破解民企融资瓶颈

配套融资政策

认真落实中央、省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将市工业企业应急临时周转资金扩面覆盖全部制造企业,探索应急周转资金跨行贷款转贷办法。

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对市工业企业风险补偿基金增资,并对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融资范围扩大到全部制造企业。

各县(区)分别建立民营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为本地小微民营企业提供便利融资。支持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做大做强,降低担保费率,根据国家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给予担保公司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监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党委、政府〕

拓宽融资渠道

落实好已出台的支持政策,对完成规范化改制和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予以财政资金鼓励。

鼓励按市场化方式运作设立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将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梳理优质诚信民营企业名单及发债需求,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引入风险缓释凭证发行,支持民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党委、政府〕

创新融资服务模式

推广“银税互动”合作、“银保合作”模式,鼓励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流转土地权、林权等权益质押贷款。

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和降准资金,将央行再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切实传导至民营企业,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对金融机构利用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订单质押、出口退税发放贷款的项目,纳入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评价范围。

银行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生的纯信用、知识产权质押、流转土地权、林权贷款损失,纳入民营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眉山银监分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党委、政府〕

优化融资服务质量

制定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目标考核管理办法,鼓励市级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突出民营经济融资扶持,对工作开展成效显著的予以奖励。

对金融机构向无贷款记录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1‰对经办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

落实民营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办法,对符合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

对银行乱收费、变相提高民营经济融资成本现象严格监管,对违规机构实施“双罚”措施,并公开曝光。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眉山银监分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

降低民企经营成本

降低税费负担

全面落实国家、省税收优惠政策,对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全面清理涉企收费项目,市、县两级分别制定涉企收费目录,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定期调减,未纳入清单管理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绝缴费。

实施市级及以下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零收费”,对法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下限执行。

规范行业商协会收费标准,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围绕重点领域开展各类专项检查行动,严查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党委、政府〕

降低用地成本

对市“3135”产业重点工业项目,根据规划条件和投资要求,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高过规定标准40%以上或投资强度增加20%以上的,可按其对应等级工业用地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

推行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满足企业用地需求。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其建设用地兴办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符合规划条件,工业企业新建多层厂房,改造原有厂房并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鼓励工业企业建多层厂房,集约节约用地,多层厂房(底层以上)城市配套费按标准执行,其多层厂房建设用地,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元的补贴。对入驻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的小微企业,按投资、效益、能耗、税收、排放等指标综合评价,租期达到5年的,年免金,第二年优惠50%租金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商务局、眉山天府新区、甘眉工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党委、政府〕

降低用工成本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落实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从2018年8月1日起,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现行基础上下调20%。继续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对达到《眉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规定指标的企业,缴费费率可下浮50%。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允许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阶段性降比缴存和缓缴,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提供有效资产抵押或质押后,可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并按规定标准返还失业保险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眉山天府新区、甘眉工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党委、政府〕

降低用能成本

有序推动我市电力体制改革,开展配售电业务改革试点,扩大直接交易市场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组织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打捆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对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电动汽车充电站、电能替代等用户,将供电企业出资界面延伸至客户红线。实行小微企业“零成本”接电,低压供电客户的电能表及以上供配电设施全部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落实“煤改电”“气改电”工商业企业电能替代电价政策。推进洪雅工业园区增量配电网试点,力争2020年前建成投运。

支持有条件的天然气大用户转供改直供,力争到2020年新增天然气直供用户2—3户。加强管道燃气成本监审,合理核定配气价格,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非居民配气价格。缩短民营企业水、电、气预付款结算周期,降低预付款额度。支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减免燃气工程安装费、季节差价等优惠措施。建立能源要素保障考核机制,将能源成本落实情况纳入能源保障机构年度目标考核。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眉山天府新区、甘眉工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国网眉山供电公司及有关供气、供水企业,各县(区)党委、政府〕

促进民企升级成长

壮大市场主体

支持“个转企”,简化审批程序,对成功转型的小微企业,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支持“小升规”,对首次入规的民营企业,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实施民营企业梯度培育计划,每年筛选100户民营企业,制定扶持方案,优先保障要素配置。

对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行业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民经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委农工委、市政府三产办、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党委、政府〕

提升创新能力

支持民营企业管理创新,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成功创建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试点示范、绿色认证、两化融合、标准制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老字号品牌的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搭建创新研发合作平台,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平台与高校、科研院所对接,对成功应用研发成果实施项目的企业,可通过转让股权形式支付研发费用。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委农工委、市政府三产办、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民经办)、市质监局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党委、政府〕

强化人才保障

深入实施眉山优才工程,全面落实“1+8”人才政策体系。配套建设产业园区人才公寓,探索人才住房先租后买、以租抵购制度,建立人才住房封闭流转机制。

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和科技人才培养计划,每年分别选送50名左右企业家和科技创新苗子进行重点培养。

支持民营企业与市内院校合作,实行技能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符合相关规定的,按培训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天100元补助。

对带项目、资金来眉领办新兴产业项目、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海内外高端人才和团队,经认定后,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对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领军人才或创新创业人才,给予100万元安家补助。对引进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急需紧缺人才,分层分类提供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住房、创业扶持等综合保障服务。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教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农工委、市税务局、市政府三产办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党委、政府〕

鼓励开拓市场

鼓励“眉山造·眉山用”,支持产业链协作配套。在满足政府部门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预留30%以上的采购预算。在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等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中给予小微企业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企业与民营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并给予价格扣除。将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收账款纳入融资范围,优化政府采购项目融资操作流程。

依托财政厅“政采贷”信用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引导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与银行开展融资需求对接。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接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

鼓励企业设立国际营销网络,扩大对外出口,对首次出口企业及出口保持正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经认定后给予参展企业、人员一定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工程承包、提供技术或运营服务等,给予企业一定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委农工委、市工商局(市民经办)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党委、政府〕

强化组织管理保障

强化组织领导

调整充实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增强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力量,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民营经济指标统计与监测,定期发布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民经办)、市统计局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党委、政府〕

加强督查考核

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督导,实行季度调度工作机制,及时通报落实情况。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全市目标绩效考核。

每年对政策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政策落实不力、服务不到位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目标绩效办、市工商局(市民经办)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党委、政府〕

标签:眉山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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